让狗折腾人
早春的一天,美国东北部的天气还比较寒冷。Z女士带着小狗欢欢去学校看望正在读大一的女儿。
那天是大学的家长日,学校里组织了一些活动,让新生的父母参加。Z女士把车停好,让欢欢独自待在车里,锁好车后,便去参加一个座谈会。
Z女士开完座谈会,便急忙跑到停车处,想先探望一下欢欢,然后再去参加下一项活动。
到了车跟前,忽然发现欢欢不在了,接着又看到窗户上夹着一张警察的名片,Z女士害怕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按名片上的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当地警察局,警察告诉她,有人举报她把狗丢在车里,狗已被警察监护。警察让她等候,马上会派人去。可是Z女士等了四十多分钟才见警察到来。
来的是一个大胖子女警察,Z女士急忙走上前去询问欢欢在哪儿,情况怎么样。胖警察严肃地命令Z女士住嘴,马上回到车里坐好。胖警察给了Z女士一张单子,并简述了Z女士虐待宠物的罪行:一是窗户没有留缝隙;二是车里没有饮水器。两者都对宠物的生命构成了威胁。
Z女士从警察那里得到的,不是普通的罚款单或违章警告,而是一张类似法庭传票的东西。胖警察要求Z女士在传票上签字,Z女士觉得受了极大的冤枉,她极力向警察辩解:“欢欢不是狗,她简直就是我的小女儿,我爱还爱不够呢,怎么能谈得上虐待?况且时间这么短,天气这么寒冷,我本来就怕开窗户她会着凉感冒的。”但无论如何辩解,如果不签字,警察可以对她实行拘捕。胖警察说,有什么话到法庭上去说吧,跟她理论没用,她只是执行公务。
当天下午,Z女士去警察局领取欢欢。
领回了欢欢,Z女士放心了。但事情远未结束,她还要做很多事情,才能弥补这次的过失,才能把事情彻底摆平。
过了周末,Z女士便按照传票上的指令,出庭见法官。这个法院是在女儿上学的大学城,离家六七十公里。
来到法院,一间大屋里坐满了人,都是到法庭寻求判决的。大家先在一间候审室做些预审前的准备工作,接待员一个个询问来者,他的任务,是理清各种案例,然后为正式的预审做些准备。
等了很长时间,轮到Z女士了,接待员当头便问:“你承认还是否认传票上对你的指控?”
接待员继而解释,如果承认指控,那么事情就简单了,她只需要填写一份预制的判决书,签字后即可了断,免去出庭,直接回去接受两年的监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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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女士在电影里听过监外监督这个词,知道这是针对那些刑满释放后的犯人的,心里不禁咯噔一下。
接待员接着说:“如果不承认犯罪指控,那就要参加法庭预审,由法庭作出判决。”
Z女士立即明确回答:否认传票对自己的指控。
接下来是见法官。既然Z女士要求法庭审断,法官给Z女士两种选择:一是没有陪审团的法庭审判,另一个是有陪审团的法庭审判。
Z女士已经窝了一肚子的委屈,没做过多的考虑,就选择了陪审团的形式。心里想:你们已经折腾我够苦的了,我也来折腾折腾你们。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反正费用是由政府出。
法官告诉Z女士,回家等候通知。法官然后建议Z女士找一个律师,这样不至于在法庭上出错,因为法庭陈述非常重要。Z女士说没钱,请不起律师,要求法庭安排律师。法官问清Z女士的收入后,说她不符合申请免费律师的条件,而且,涉及狗的案件,法庭一般不予安排免费律师。但法庭同意给她提供免费翻译。
有陪审团的审判大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需要漫长的等待才能排上队。回家后,Z女士咨询了一些朋友,大家都觉得使用陪审团划不来,说不定赔上的时间要远远超过两年的监外监督,反而给自己找来更大的麻烦。于是,Z女士立即给法院打电话,要求再次约见案子的公诉人。
按照预约的时间,Z女士开车来到法院。可是那天负责审理她的案子的法官不在,别人均无权代劳。接待Z女士的一位办案人员给Z女士出主意,要她回去后,主动到动物收容所去做些义工,下次见到她的办案法官的时候,根据她做义工的表现,也许就把案子结了。
这是个喜出望外的消息,为了确保这个办法灵验,Z女士反复问,做义工有没有时间的要求?需要不需要捐款?那位办案人员说,没有时间的要求,也没有捐款的要求。
Z女士高高兴兴地回去了,觉得这一趟没有白跑,总算有了一些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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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她便按照法官的建议,去了附近一家动物收容所,踏踏实实地去做义工。她对这段义工服务感受最深。在动物收容所,汇集了很多无家可归或受到虐待的宠物。那里的宠物都受到了最优厚的待遇。每天的用餐都有规定,食品都非常精致。在那儿工作的,大都是热爱动物的义工,很少有像她那样犯过错误的人。也有一些高中生,利用高中规定的社区服务的时间,在动物收容所做社区服务。动物收容所的费用,几乎全部来自社会的捐款。
这段经历让Z女士发现,自己对狗的关爱还有很大改进的余地。她为宠物在美国所享有的生命权利而感动,而惊讶。
在美国,一只狗就像一个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宠物不是人,它的生命更易受到伤害,因此就有了比人更周到的法律,以确保宠物的安全和利益。
当她接受完教育,第三次来到法院的时候,负责她案子的法官已经更换了工作,离开了这个法院。接替他的是一个黑人法官。他说Z女士7天的义工服务时间不够,而且她还需要为动物收容所捐款100元,然后将这两项证明呈交给法庭,才能彻底结案。
Z女士一听急了:“上次问你们义工有无时间的要求,你们说没有。问你们是否需要捐款,你们说不必。而且给你们多次打过电话,再次澄清有没有时间要求,给你们电话留言,都没有得到你们的任何回答。我义工时间不够,没有捐款,这都不是我的错呀!”
法官说:“别无选择,你必须做完这两件事,然后拿证明来结案。”
Z女士说:“这样行不行,我让一步,现在你把案子结了,两个星期后,等我做完义工,我给你把证明寄来补上,行了吧?我向你保证。因为我离这儿很远,来一趟不容易,而且这些本来就不是我的错呀!”
法官说:“那样不符合程序,不行!”
“必须得再来一次吗?”Z女士提高了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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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再来一次。”法官绝不妥协,说完,站起来要走,说还有很多案子等他处理。
Z女士感到法官在故意刁难她、整她,于是,多日来为了欢欢而受到的种种委屈和苦闷,一股脑地涌上她的脑门。她急了,一拍桌子,忽然英语也跟着流利起来,摆脱了翻译,直接对法官说:“我求求您了,行不?求求您对待我能像对待狗那样。”
这样富有哲理性的乞求,后来受到Z女士同事们的高度称赞,说她的这句话太精彩了,太经典了。
这其实就是Z女士对欢欢案子经验的概括:法律一方面是为了让动物享有像人一样的权利,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又把人整得筋疲力尽。Z女士多么希望,法官对待她能像对待狗那样,更富有人情味啊!
她再次回到动物收容所,补足了义工的时间,付了赎罪的捐款,拿上证明,第四次来到法庭。
这次,她和狗的案子才彻底得到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