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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研修报告范文

时间: 2019-07-04 | 投稿

  近期,部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未按规定提交《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影响了我处《报告表》汇总工作和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报备。为加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和服务,做好奖学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留学人员抵荷兰后应按规定及时提交《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访问学者、进(研)修人员每三个月填写一次,向我处报告。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含)者,填写此表时国外导师/合作者可免于签字;留学期限为六个月(含)以上者,《报告表》每六个月应由国外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研究生每学期填写《报告表》,分别向我处和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报告。《报告表》每学年应由国外留学院校的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并邮寄教育处(地址:ANTONIE DUYCKSTRAAT 132, 2582 TR DEN HAAG)。国外导师/合作者免于签字时可网上提交。

  在荷兰攻读博士学位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务必请导师在《报告表》中写明是否同意本人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未提交2013年学年末《报告表》者,请尽快于2014年5月30日前提交。

  二、根据规定,对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报告表》者,使领馆有权停发下一季度资助经费;对超过6个月未交《报告表》者,使领馆应提出警告;仍不补交《报告表》者,其公费留学资格取消,由使领馆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的留学人员,一般先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按违约处理,视其情节,使领馆决定缓发或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备案。对停发资助经费者,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请在荷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相互周知、提醒。

  我处再次郑重提请广大在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务必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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