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不可滥用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初二(x)班的xx。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网络言论自由不可滥用。
自从有了网络,人们就多了一个巨大的言说空间。每当一个热点新闻出现,网民就会从自己的立场去表明观点,当别人的观点与己不符时,他就会去反驳对方。本来,这种相互争论并非一件坏事,因为,事情总是在争论中不断明了的。但是常常有这样的情况:部分网友情绪激动,说话不讲道理,于是出现粗鄙之言,更有甚者会有谩骂、侮辱、威胁之语。这类人士挂在口边的、所谓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这里是网络,我有言论自由,没人能管得着。
他说的是对的吗?当然是错的。每个人都有言说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言说的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这个边界不只是指现实生活,网络的舆论场也要遵守,因为网络是现实生活的映射,网络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看起来,它是虚拟自由空间,我们都可以不用实名说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网络上任意滥用言论自由权。
对备受关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名誉侵权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所发的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于是对双方做出了合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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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法律判决和后来的媒体报道,都特别强调一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并不保护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公民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网上言论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和约束,舆论平台不同,而本质一样。所以网上言说时,我们也应当有判断力,不要见风就是雨。幼稚的跟风行为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的权益,从而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式;第四十二条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因情节轻重不同,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九)》完善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规定,增加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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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被别人怎样对待,也就不能以类似方式对待别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和网络中言论是自由的,但不能谩骂、诽谤、侮辱、恶意中伤他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而对他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所以,同学们,大家平时在利用QQ、微信等发表自己的言论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文明的中学生,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