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立法禁乞
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乞讨,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条例》生效后,无论是行乞者还是有此类行为的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
很显然,立法禁止机动车道乞讨和施舍,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的行车秩序以及行乞者的人身安全,其初衷无可厚非。但是一项措施的制定及出台并不是有个好的初衷就万事OK,可以横空出世,最为关键的还要看它能否适应具体的现实环境,即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初衷良好而可行性不通,那政策再好也只是水中花,起不了现实的作用。在我看来,珠海的立法禁乞恰好就是如此。
首先,罚款对于行乞者的约束作用很有限。原因众所周知,行乞者不怕法律的惩处。很多时候面对法律,行乞者的态度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如果他们执意要到车流中行乞,罚款一类的措施简直就奈何不了他们。
其次,罚款对于司机也并不合适。事实上,根据调查,很少有机动车司机会在机动车道上给行乞者施舍,就算是施舍了,也实在是迫不得已,比如当他们被行乞者以各种无赖方式严重纠缠乃至威胁的时候。就是说,绝大多数司机主观上并不愿意给行乞者以施舍,因此司机给行乞者施舍要罚款50元,就显得不是并不合情合理了!试想想:施舍要面临处罚,不施舍就会被行乞者纠缠不清,寸步难行,司机朋友岂不是一不小心就成了两面受压的夹心饼干了?!
另外,这样的禁乞很明显存在着一个严重的漏洞。即交警要对司机进行罚款,前提是得在场看见司机对行乞者有施舍行为,这里问题就出现了:交警是交通的疏导者,看到有乞丐到车流中行乞,理应上前劝阻才是,现在立法通过罚款来禁乞,岂不给交警创造了一种“钓鱼执法”的机会?也就是说,这样的立法很可能导致有些交警会坐视乞丐行乞,好在司机施舍时进行罚款。这样,立法禁乞也就在不经意间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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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一项措施的制定一定要切合实际的原因也在于此。如果一项措施只有个良好的初衷而不切实际,一旦付诸实施,无疑是会大打折扣乃至于有变味的危险的。不切实际意味着在实施时措施会崎岖碰壁;变味之虞意味着措施潜藏的漏洞所滋生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措施面目全非!所以,对于立法禁乞,在不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我以为还是慎之又慎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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