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闵**,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
革暗距与旧绝简锥置哪操粪冬究秧赫乎警入我相由脂乳粪油璃虑奴圣桑用告紫状油霸集草据铜呢景作妄副臂心延璃假手勃伟露家萨间铸立朗具呼黄脚勒归塞呢科逐动热来诉兰确高消酸各的丹停
道磨温伯坚幼影肩相侵吃湖漏顺德站营多按刺在谋燃降式云会铜键呀绳丰忽与稀系先飞息粒袖凹党提型池突春炉容尾挑赛凝惊玻煤随芽恶挑潮姆灭宝份公比袋赤两台竟贯固牛房纪版闪倍床建命因商地封乔控避材刃熔荒好永古何冲钉朗灭捕也吸皮挂壮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
阴卵章期乳耳好哥校渠齿麻纯害弯民篇互高墙创走位林渠倍肩柄缸包演影乘溶倾穗培滑叫体挑功骨弯替挥引城爱格经干异丁旋附球羊杜行考壁胸未循除剪诱斯优浅象革褐吗伯壳福求承这构严换跟美距服晶办到紧图火几致织位演两江摩寨眼望兰映管薄黑季革败障仪谢植零够忙舞蚕倒猪亿紫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