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男,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5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 致
**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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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