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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观后感

时间: 2020-11-12 |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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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电影主要阐述的就是法与情的关系。所谓“情”,其实就是人们在道德层面上的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道德与法律本不相矛盾,它们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但在本部电影中,似乎连警察曹斌都因无法理清法与情的关系而放弃案件,那么,这部电影中法与情的关系,真的就这么复杂、或是说——非常矛盾吗?

先试想一下。假如一个人去抢劫银行,目的是为了凑钱给母亲治病,那么,他的犯罪,会得到应有的处罚吗?答案是肯定的,只是处罚能不能根据他良好的出发点给予减轻的问题。这个例子虽然与影片中的问题不太相像,但至少能说明:不论出发点如何,犯了罪就要受罚,这是天经地义的。这是法律层面的。不能说我们不制止出发点好的犯罪,这样,社会将会混乱不堪。而情,也就是道德,其实是带有主观性的。它并非能够像客观法律那样平等地对待所有社会成员。对于这个例子中的抢劫犯与他的母亲来说,他做的这件事归根结底是一件善事,因为是要凑钱给母亲治病。而对于银行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银行可能不一定觉得这是一件善事,因为道德不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银行没有义务去把它定性为善事并因此原谅这个抢劫犯。相反,银行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而不管这是不是善事,银行都有损失。因此,在银行的角度上来说,不应对抢劫犯的刑罚给予减轻。并且,抢劫的行为也扰乱了社会治安,甚至可以说,是有辱人民币尊严的行为。因此,孰轻孰重,还需要进一步的判决。

回到我们的影片上来。影片的后半部分中,程勇卖印度药,目的已经不是为了赚钱,而是单纯地为了救人,同时,就当时来看,这款药确实也对病人的病情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减缓作用。但是,卖印度药所带来的影响远远不止这些。法院为什么要对程勇作出处罚,一定有他的理由。一、程勇卖印度药,侵犯了瑞士格列宁的版权。众所周知,生产药品是有版权保护期的。一旦过了药品上市的头几年,众多厂家就都可以合法生产该药品,“物以稀为贵”,那么到那时药品的价格将会直线下降。而研发一种药品是需要大量的资金的,所以药品研发商只能在版权保护期内赚回本。诚然,生产一种药品确实不贵,贵的是知识产权,是研发过程,这才有盗版药极为便宜的现象。二、大量地售卖盗版药将会影响正版药的销量,这样药品研发商就难以赚回本。如此一来,研制新药物就成了亏本的生意。这将大大打击行业内研发新药品的积极性。到那时,还哪里有药呢?三、卖盗版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起初程勇是以盈利为目的,属贩卖假药罪。但即使后期不以盈利为目的从而不构成犯罪,他仍然扰乱了社会秩序,尤其是将盗版药贩卖扩展到外省。这将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四、卖盗版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容易带来负面的国际舆论,影响中国的国际地位。在本案中涉及中瑞双方,所以案件很容易就从对个人的评价上升到国家层面,让外国人给中国贴上“卖盗版药”的标签。这将在其他领域都严重影响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涉,尤其是经济领域。五、最重要的一点是,印度药未获得许可证,电影中也提到,印度格列宁属违禁药,一旦服用出现问题许多医生是拒绝治疗的。我们难以保证印度药的质量,也无法保证吃了印度药的患者会不会出问题,这将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案件分析到这里不难看出,选择的角度不同,案件的性质就不同。可能有人会说,判决了程勇,中国人的良心会痛,以后大家都吃不起药,都只能等死。诚然,这是中国在药品引进时的制度所导致的价格问题。也许制度不合理,但不能用违法的方式表示抗议、促使国家改进制度。任何时候,法都是强制性的。社会中的很多事都会涉及多方利益,而法律的存在,就是综合多方利益,给出公民一个客观的行为准则。因此,最终法院的判决,也给予了程勇一定的减免。情,本来就是主观的,有人同情程勇,那也一定会有人同情瑞士格列宁版权受侵、销量锐减。道德与法律本不相矛盾,矛盾的是,我们常常,考虑得没有法律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