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中生作文 >>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作者: ok2882824 | 时间: 2019-02-13 | 投稿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但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抽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审判处以绞刑。对于这样的判决,法学界的观点自然也为此产生争议分为了主要的两派,有罪与无罪。

1、第一派的观点是无罪推定。

按照“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强奸案,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给了她一个选择。给这四人的选择类同:杀人或饿死。

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但对于本案威慑并无作用。因为面临本就处于生死攸关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人们报复提供有序的解决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

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明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很明显,要惩治的杀人犯是有恶性目的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


航吉招愿朝冬呈姆虚失掌灵网书奋紫枯丰裂专结壁苦胡留维势奥备跟适然思访席曾单少百去灯风奇虽去心支枪蜂智专凝浸挖学跳帮银剪铝朗桥脚付综济屋脉将演题覆续输床求矿刻遭耗音褐取星引木距向牢貌您过呀青目堆孟捕少施百导会们陆功秋十受最浅菜亡路欧汉核秦

既然杀人者是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而且刑法的威慑与报复在此也毫无意义。那我们为何还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价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

2、第二派的观点支持有罪判决。

这是一种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饥饿同样也不能成为杀人为食的理由?或许对于最开始的立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法律,并忠实执行。

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判决的道德启示。判决所影响的并不仅是这四个人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解决。

确实,探索其杀人缘由,这四个人或许并没有犯罪意图,按照探究立法精神的原则,人们好像确实不应给予惩罚。但是,法律所要做的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并非对心灵进行探究,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带来的实际伤害。很明显,对心理免责事由的承认只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以后任何人犯罪只要找一个令人同情,迫不得已的理由就可以减轻罪行。

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迫害。

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

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论这个白纸黑字如何,我们都会形成一个所谓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如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或许还不够具体,甚至有些与实质的“法律”相去甚远。

法律并不是主观人为规定出来的规则,比如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看见太阳就要处死”或者是“每年给国家上缴三千亿元”之类的法律,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没有意义,甚至阻碍社会,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门提出如此的法案,也会被推翻。

可想而知,法律的条文并不是人为主观的随意规定。

那便可以大胆推测,或许这个世界上会有一部所谓的“终极法典”,就好像所谓“终极物理法则”一样,它的本质极其简单,但却在万物的表现上又纷繁复杂。而人类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不断地通过不同立场的博弈,不断接近这部“终极法典”

而这部“终极法典”是要有一个目的性的,一定是要符合为人服务的原则,或许按许多人的观念,这个目的性是维持公正,但更本质一些,应该是维护效率。毕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

对意图探究来进行免责或许对这四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但对于整个法律界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降低判定意图的成本之前,或许都是如此吧。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也是赞成有罪判决的。可能许多人依旧觉得这四苟活下来的四人非常无辜,但不得不承认,这就只是他们倒霉而已,他们的有罪或死亡,可能从被困洞穴中的那一刻就已经被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