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假唱“
11月12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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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一点,这份意见稿的提出是一个不错的举措。至少,它让今后的“营业性演出”有了一个规范,不至于“假唱”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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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又必须指出,这份意见稿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从表面上看,营业性演出禁止假唱“大快人心”,因为作为消费者,我们花钱当然不是看明星们光动嘴巴不出声;我们要看的,是实实在在的演出!但问题是,此份意见稿中的管理条例仅限于“营业性演出”而已。这让人不得不产生疑惑:是不是“公益性演出”即可假唱假演奏呢??窃以为实在不妥!
首先,公益事业是一项神圣的事业,绝不容许有半点做假行为!虽然有人会说:“这样的造假是对人民负责!”这话看起来好像堂而皇之,但其实不堪一击:殊不知,对人民最大的负责,就是认认真真做事,切勿造假!
其次,因为是公益性演出,所以来观看表演的绝大部分是有奉献爱心的人。做为对这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的回报,你有什么理由“假唱,假演”呢?就好像我们辛辛苦苦努力拼博了四年,好不容易终于拿到了张大学文凭,谁知最后发现文凭竟是假的!试问,我们会有什么感受??
最后,对于公益性演出的背后,是否真的没有“营业性”的成分我十分地怀疑:在这个商机见缝插针的时代,公益事业要保持绝对的纯洁,实在很难办到!要知道,公益公益,多少人假汝之名营利!!
所以,我们有充分理由对这份意见稿提出质疑:只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假唱假演,其背后是否无形中为假唱假演开了后门?
既然如此,我们何不干脆把“营业性”三字去掉呢?规定所有演出都必须真材实料,最大范围为人民负责,岂不更好?
中国有句成语,叫“假戏真做”,是说一件事本来是假的,演演而已,到最后却变成真的了。对于“禁止假唱,我们当然不希望也只是说说而已,既然禁了,就应该彻彻底底地禁止,不应留有任何让人见缝插针的空隙,禁止“假唱“,实在也应该真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