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利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目的。国家权利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利,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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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利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假如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利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避免权利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调和与平衡。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调和与平衡是国家繁华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假如权利过于膨胀,权利则必定萎缩;权利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定狭窄;反之,假如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利空间,致使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往秩序,终究侵害的依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避免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避免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眼前一概同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眼前的地位是同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公民在法律眼前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对国家行政部分而言,要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除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以外,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分子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同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调和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分的工作职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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