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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

时间: 2020-04-14 | 投稿

近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至第八条为不同程度的惩戒具体方式。细读下来不免对一些条款产生疑虑。主要反映在这些条款中某些惩戒方式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并且有的将原本属于正面倡导的教育变成了限制学生的惩戒。

对于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的条款,需要通过反复论证加以修订(譬如:“课后留校教导”、“要求家长到校陪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之类罚则在当下教育环境中是否可行?),而后者的教育内容惩戒化问题则应该在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得到必要的厘清和修正,以使教育惩戒不再成为惩戒教育本身的手段。否则,把正面倡导的事物变成了惩罚手段,会十分久远地影响学生正确教育价值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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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一般惩戒)中的第三款,对学生进行“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的惩罚;第七条(较重惩戒)第一款“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第二款“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第八条(严重惩戒)第一款“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等。在上述罚则中,明显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便是把学校本该施加的正常教育教学行为变成了惩罚学生的砝码。

譬如“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本身应该是学生加强体育锻炼的措施,通过这么一规定,便将“体育”暗示为“体罚”,会误导学生对正常体育锻炼的认知,甚至使学生对体育本身的价值也会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再譬如“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这样的表述会让学生误把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简单理解为出游玩乐,并且将承担学校公共服务任务这样的“正能量”行为视作对学生的惩戒,这与让学生树立起“劳动光荣”、“服务幸福”的人生观价值观岂非背道而驰?

至于“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一款,则完全背离了“惩戒”属于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的特征,意味着学校基本放弃了对此类学生施加教育影响,于被惩戒的学生全然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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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经历过“劳动改造思想”的那个年代,把劳动当成了一种受人压制的无奈行为;我们也接受过一种教育,认识到“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在今天这个新时代,我们需要十分谨慎地将正面引领的教育和反面惩戒的教育作个区分,莫将正面倡导变身反面罚则,从而在大力弘扬正气的前提下防止歪风邪气的滋长。

毫无疑问,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会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存在下去,但是,无论如何,惩戒本身是以“教育”为根本目的的。教育缺位了,惩戒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变得毫无意义。

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特此对《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上述意见建议,来一个“实话实说”,不只是为了《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完善,也在于希望教育者“规则意识”的普遍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