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问题的论文
香港法律界普遍认为香港普选的法理基础不是基本法,而是英国政府加入、后来被基本法承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遗憾的是,英国政府在加入这个公约时,曾经明确宣布这个公约中关于普选的规定不适用于香港。
他们在自由、平等和民主这些文化价值上,认同香港属于英美西方世界的一部分,而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他们(包括他们背后的西方世界)根本抹杀了中国革命对人类平等解放做出的巨大贡献,不承认中国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对推进民主进程的巨大贡献。
换句话说,在文化价值和政治认同上,不少相关精英内心中其实认同英国这个“国”,或美国这个“国”,而不是中国这个“国”。
香港虽然以“一国两制”的方式回归祖国,可这个“一国”概念在他们心目中,仅仅是一个空洞的符号,缺乏实质的政治内容。
所以,在“爱国”问题上,他们经常会说,他们爱的是祖国的河山和历史文化,而不是包含国家主权在内的政治实体。这样的爱国曾经是我们在港英殖民地下提出的爱国标准,而不能成为香港回归后的爱国标准,否则,香港人与海外华人的爱国有什么分别呢?
正因为如此,在邓小平提出的“爱国者”标准中,明确要求任何价值都可以容纳,但必须拥护香港回归,拥护“一国两制”,拥护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拥护中央的主权权威。
从法律上看,香港回归意味着中央对香港拥有的主权从“主权权力”变成“主权行使”,意味着要将“一国”从一个历史文化的建构变成法律主权的建构,使其在contry与state之间尽可能多地增加state的要素,这恰恰是基本法的重要意义所在。基本法之所以作为中国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就是因为它是一部主权建构的法律。
香港回归以来接连不断的政治份争,无论人大释法、二十三条立法,还是政制发展问题,都是由于触及了香港的“去殖民化”问题,触及香港的国家主权建构,触及香港灵魂深处的政治认同。在香港未完成“去殖民化”之前,或者说香港的国家认同没有确立之前,香港政制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国家建构的难题中。
香港政制发展就是如何所规定的普选行政长密和立法会的问题。这个问题固然是英国撤退战略的产物,但也是中央积极回应香港市民民主化诉求的产物。
在这个问题上,中央坚持的是英国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主张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最终达至普选;而香港反对派则继承了彭定康推动的法国大革命式的自由主义传统,主张立即实行最彻底、最开放的民主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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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在“民主派”的话语中就被建构为“中央VS香港”和“专制VS民主”的问题。而香港反对派的这种话语建构策略,不仅成功地将中央置于政治上的不利地位,而且也遮蔽了自己在国家认同问题上面临的首先困境,因为香港政制民展问题表面上是民主化问题,其实质上则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国家主权建构问题,前者涉及香港内部如何应对“民粹主义”,后者则涉及民主化的香港是否挑战中央主权从而影响香港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