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我小我
关于“大我”与“小我”的意思,过来人大约都该耳熟能详。一般的认识就是:“大我”代表着国家,民族,组织,团体,简约之,代表着集体;它最经常的抽象形象是“国家”。“小我”不过是单个的个人,代表的不过是个人;它最经常的具体形象是每一个个体张三李四。
在传统意识形态观念影响下,这一概念定位,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具有先验性质的认识论或预设的道德天条。
从它试图作用于道德实践的功能性来考察,它屡屡强调的是这样一个意图:当着种种利益或可或已经发生冲突之际,“小我”应该(事实是:必须)服从于“大我”。它的潜在的价值系统说明是: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它是“爱国主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之一。事实上,它也确实总是作为一种认识论或道德规范,以“爱国主义”面目出现在“教科书”式的各种文本文件,或理论宣传与慷慨表态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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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久的宣传与影响下,这种认识论或道德规范,已经享有了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极少被人质疑。当着“国家”的某个代表或自以为代表国家利益发言的人物祭出“大我”“小我”的翻天印时,张三李四除却放弃个人利益已经没有了其它选择。
但是,当你一旦放弃了个人利益,服从于“大我”利益时候,你也能够获得一份源于“大我”利益获得者的代表人物的嘉奖,赋予你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桂冕。该嘉奖的通常形式是口头上的,或颁发给你一份奖状、锦旗什么的;堂皇一点儿的,还要开一个会,由相应规格的官员出场讲话,给予你相应的鼓励,而你,也可能会得到一次在大会发言的机会,“宣讲”被审定通过的书面文稿。
“大我”获得了它必须获得的利益,“小我”失去了他必须失去的利益;“大我”给予了“小我”他认为应当给与的嘉奖,“小我”得到了期望中或意料外的来自于“大我”的表彰。一次又一次地,“大我”,“小我”,就在这种“祥和”的气氛中维持了共同体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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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现象,是从来如此的。但是,细说它的来龙去脉,现在还似乎不合时宜。不过可以像鲁迅那样发一问:从来如此,便对么?
就说是“爱国主义”吧,张三李四人人都“奉献”着“个人利益”,那么,最终的获利者是谁呢?
假如能够从计量角度考察,这个“大我”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谁能说出“大我”是什么样子的吗?——它不过是一个观念。更多的时候,它还是一种工具。
是观念为人,还是人为观念?这是两个不同的考量。 是工具为人,还是人为工具?这是两个不同的考量。
即使这样,也已经是一个进步了。所以这样说,一个理由就是:当着意识形态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时候,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事实上是只能有一种答案。当着可能出现两种或更多答案的时候,动摇绝对统治的个人自由时代已经悄然惠临了。假如我们能够不去歪曲地理解个人自由,这个时代的最终期望是指向一个整合中的社会现象的,这个现象应该表现为:自己爱自己,也爱别人——张三不仅爱着自己,也爱着李四;李四不仅爱着自己,也爱着张三。它将成为最贴近爱国实质的认识论与道德规范。赖此,“大我”,“小我”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去承担它应该承担的什么名义。
正当个人利益的追求与社会美德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