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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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取得成果,从4月到11月,联合国在2009年先后组织了5次气候变化谈判,分别在波恩、曼谷和巴塞罗那等城市举行。来自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与了谈判,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取得进展。
12月7日~18日,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的上万名代表齐聚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经历了激烈辩论和艰苦谈判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做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但是,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还不明确,资金问题没有完全落实,实质性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大会决定将谈判延伸到2010年,并设立了在2010年底于墨西哥城召开的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上完成这一回合谈判的新目标。哥本哈根只是起点,不是终点。